
2.6萬余噸農藥廢液傾倒入河 企業被罰7840萬
記者3月1日從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重大環境污染案日前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一審判決。其中,涉案的三家企業非法傾倒農藥廢液2.6萬余噸,觸犯污染環境罪,被法院判處罰金7840萬元。10名涉事被告人因觸犯污染環境罪、非國家人員受賄罪獲刑,共處以850余萬元罰金。
位于杭州建德市的建德化工二廠是一家生產草甘膦農藥的龍頭企業。據介紹,在生產草甘膦農藥過程中,會產生大量草甘膦母液,草甘膦母液通過氧化、濃縮則會轉化成危險廢液磷酸鹽混合液。
據起訴書指控,2012年5月,因磷酸鹽混合液脹庫,建德化工二廠生產受影響。為使盡快處置并大幅節省處置費用,該廠廠長胡某等人商量后決定,由徐某所負責的建德宏安貨運公司,以遠低于正規處置價360元/噸的價格,將該廠生產的磷酸鹽混合液運輸至位于余杭的榮圣化工公司,并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該公司非法處置,并支付其220元/噸處置費。
接單后,榮圣公司負責人戴某等人分多次將7100余噸磷酸鹽混合液直接排放至附近河內,致使河水水質受到嚴重污染。案發后,公安機關還在榮圣化工公司查獲尚未排放的混合液2600余噸。經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評估,該次危險廢液違法排放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修復費用為8064萬元。
經查,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徐某為感謝胡某在磷酸鹽混合液處置業務上的關照,分兩次送給胡某共計10萬元。
檢察機關在審查這起特大污染環境案件時,發現偵查機關并未指控建德化工二廠、宏安貨運公司、榮圣化工公司構成單位犯罪,若此將無法判處3家涉事企業罰金,而使其免于應有的刑罰懲戒。檢察機關遂加大審查力度嚴格補證,依法追訴了3家企業的單位犯罪行為,并向法院提出給予罰金的具體處罰意見。
余杭區檢察院除依法追訴3家企業在余杭區內非法處理的9700余噸磷酸鹽混合液的事實外,還追訴了相關被告人分別在浙江省衢州市和江西省、山東省等地非法處置磷酸鹽混合液2300噸、2660噸和11370余噸的犯罪事實,累計2.6萬余噸磷酸鹽混合液,均被法院予以判決認定。其中,在榮圣化工公司查獲的2600余噸混合液雖未排放,但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具體量刑上作從輕處罰。
日前,二審法院終審宣判,維持原一審法院刑事判決。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環境罪、非國家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被判處50萬元罰金;徐某、戴某 等其余9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五年六個月到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處5萬至300萬元不等的罰金。相關涉事被告人共處以850余萬 元罰金。三家被告單位建德化工二廠、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杭州榮圣化工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罰金6300萬元、1300萬元和240萬元。
此外,余杭區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向當地環保等部門通報和建議,最終促使建德化工二廠將案發后仍存放在杭州榮圣化工公司的2600余噸磷酸鹽混合液運回公司廠區封存。